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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信息编号:11245 查看次数:1168 发布时间:2011/7/20 9:34: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0 9:34: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本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条的规定正是对总则第三条规定具体化的一个方面。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二是在该特定范围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换句话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扩大保护范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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