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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五十条信息编号:11241 查看次数:1407 发布时间:2011/7/20 9:30: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0 9:30: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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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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