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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九条信息编号:11238 查看次数:1123 发布时间:2011/7/20 9:28: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0 9:28: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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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九条【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九条【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是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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