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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信息编号:11220 查看次数:1185
发布时间:2011/7/18 10:44: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10:44: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因其行为与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相同,所以基本上应与使用注册商标实施此种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具体执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作如下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通报外,并处以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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