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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中的“冒充注册商标”,


信息编号:11219 查看次数:1148
发布时间:2011/7/18 10:43:4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10:43: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规定中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有损商标管理的秩序,因此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即构成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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