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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信息编号:11215 查看次数:1127
发布时间:2011/7/18 10:40: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10:40: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在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就是要商标注册人对强制使用商标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现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则可以通过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本条的规定是对第六条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它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使得对违法者的处理有法可依,又可以通过惩处违法者来达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目的。
      具体来讲,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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