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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强制注册商标管理】信息编号:11214 查看次数:1255 发布时间:2011/7/18 10:40:09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10:40: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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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强制注册商标管理】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强制注册商标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解释】本条是对强制注册商标管理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虽然总的讲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对与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商标注册。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在总的原则上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对极少数商品又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这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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