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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


信息编号:11213 查看次数:1189
发布时间:2011/7/18 10:39: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10:39: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为此,本条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当基本上已销售完毕,商标局就可以对这样的申请核准了。需要注意的是,如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自身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故而市场上应当不会有带这种商标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会产生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问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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