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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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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7/18 10:37: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10:37: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商标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解释】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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