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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信息编号:11186 查看次数:1154
发布时间:2011/7/15 9:10:5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5 9:10: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四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对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实际上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如何理解商标的使用,按我国有关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都可以认为是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规定情况下,转让给他人使用也可以认为是使用。停止使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商标局认可的,不受本条规定约束。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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