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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信息编号:11182 查看次数:1368 发布时间:2011/7/15 9:07: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5 9:07: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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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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