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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信息编号:11179 查看次数:1163 发布时间:2011/7/15 9:04: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5 9:04: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在此次修改以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寻求救济手段。在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为了与该组织有关协定中的司法救济程序相衔接,此次修改商标法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是终局裁定,对其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寻求司法保护,提起诉讼。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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