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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信息编号:11178 查看次数:1192 发布时间:2011/7/15 9:04: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5 9:04: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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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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