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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一条【注册不当的有争议的商标的处理信息编号:11169 查看次数:1130 发布时间:2011/7/15 8:55: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5 8:55: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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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一条【注册不当的有争议的商标的处理】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一条【注册不当的有争议的商标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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