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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条【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信息编号:11166 查看次数:1099 发布时间:2011/7/14 10:40: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10:40: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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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十条【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四十条【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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