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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信息编号:11133 查看次数:1367 发布时间:2011/7/13 9:51: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3 9:51: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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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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