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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信息编号:11129 查看次数:1258 发布时间:2011/7/13 9:47: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3 9:47: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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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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