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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信息编号:11118 查看次数:1106 发布时间:2011/7/13 9:18:05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3 9:18: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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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本条是关于提出商标异议后,相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规定。
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发挥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的监督作用,保证商标注册的公平合法。本条是对提出异议后处理程序的规定,以保障异议作用的实现。具体内容是,在行政程序方面,第一,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具体操作是商标局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并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作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裁定。第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即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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