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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


信息编号:11110 查看次数:1263
发布时间:2011/7/12 9:13:5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2 9:13: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为此,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本条内容。第一,本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第二,本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本条内容的理解应当与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对抢注行为的申请撤销权,即在先使用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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