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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三十条【商标异议程序及核准注册程序】信息编号:11105 查看次数:1272 发布时间:2011/7/12 9:09: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2 9:09: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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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三十条【商标异议程序及核准注册程序】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三十条【商标异议程序及核准注册程序】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异议程序及核准注册程序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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