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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信息编号:11100 查看次数:1242 发布时间:2011/7/12 9:04: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2 9:04: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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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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