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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信息编号:11096 查看次数:1362 发布时间:2011/7/11 9:55: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1 9:55: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解释】本条是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 第一种情形是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一规定非常概括,包含的内容非常多,比如不符合本法第一章关于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禁用条款、本法第二章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等等。举例来讲,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应当具有可视性,如果将非可视性标志,比如将气味申请商标注册,就属于本条关于“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当然要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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