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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的临时保护,主要内容为信息编号:11086 查看次数:1331 发布时间:2011/7/11 9:46: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1 9:46: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在中国商标法中对于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于展出商品上的商标,所作的临时保护,主要内容为:
1.列人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 3.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优先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法律上完善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是相对应的。优先权的有些规定的具体实施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注意了解其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理解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和实际利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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