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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先后加人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


信息编号:11063 查看次数:1663
发布时间:2011/7/8 9:24: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8 9:24: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我国于1989年加人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这个协定的第四条(二)中规定:每个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优先权,不需履行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各项手续。
      三、我国已先后加人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成为该公约和协定的成员国,对于公约和协定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条款,是有义务执行的。同时,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扩大国际交流,在法律上和在实际生活里面,增加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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