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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信息编号:11062 查看次数:1338 发布时间:2011/7/8 9:23:0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8 9:23: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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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规则相适应。这样规定后,我国既履行了义务,又享有了权利,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于1985年加人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这个公约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或者说是优先权中有关商标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应在以下(三)之一规定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2.依据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规,或依据本联盟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应当承认其产生优先权。……(三)1.上指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2.这些期间应自第一项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3.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之日,则期间应延迟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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