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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信息编号:11060 查看次数:1241 发布时间:2011/7/8 9:22:09 最后更新时间:2011/7/8 9:22: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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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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