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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途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信息编号:11053 查看次数:1242
发布时间:2011/7/8 9:18: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8 9:18: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改变商标标志,在原先商标法中只表明是改变商标的平面文字和图形,在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因而在本条中所指的商标标志,是既包括平面商标的标志如文字、图形等,也包括了立体商标所使用的三维标志。这些标志都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部分,在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这些客体部分是不允许改变的。如果作了改变,那么改变后的商标就不再能按原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这是法律上的一个限制条件,也是商标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条界线。所以改变标志后的商标不能按原有注册商标使用,合法的途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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