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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依法从事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信息编号:11032 查看次数:1396
发布时间:2011/7/6 13:57: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6 13:57: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中的“其他商标事宜”,是指商标注册后需要申请变更、转让、续展以及依法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等行为,不包括因为商标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诉讼行为依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不受本法约束。
      本条关于“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的做法,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商标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涉外商标代理业务逐步放开,只要具备了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资格,就可以依法从事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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