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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和结果


信息编号:11030 查看次数:1308
发布时间:2011/7/6 13:55:1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6 13:55: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本条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经我国主管机关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主要考虑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能存在语言和书件送达障碍,如有些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固定住所或者工商营业所等。为了保证申请书件的质量和有关书件的及时送达,使商标注册审查及其他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委托经我国主管机关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代理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和结果,及于委托人。如通过代理申请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归委托人,委托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必须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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