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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是国际通行规则


信息编号:11027 查看次数:1290
发布时间:2011/7/6 13:36: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6 13:36: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商标代理是国际通行规则,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本条规定的代理是委托代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该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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