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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


信息编号:11012 查看次数:1463
发布时间:2011/7/5 9:46:2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5 9:46:2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通过本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出来的;二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其真实产地必须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三是,只有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四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五是,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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