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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信息编号:11010 查看次数:1273 发布时间:2011/7/5 9:44: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7/5 9:44: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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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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