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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信息编号:11009 查看次数:1365
发布时间:2011/7/5 9:42: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5 9:42: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因此,本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本条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接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委托进行商标注册,应当以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名义进行。如果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有权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商标,商标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并禁止其使用。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还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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