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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方式信息编号:11007 查看次数:1364 发布时间:2011/7/5 9:40: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5 9:40: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解释】本条是对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权益的保护的规定。
一、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行使,二是代理行使。直接行使是指商标权人自己行使;代理行使是指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代为行使。在代理行使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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