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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诉讼的行为 (一)


信息编号:10997 查看次数:1760
发布时间:2011/7/5 9:05: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5 9:05: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2,律师在诉讼中的举证
      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律师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土地使用权证据,一般要求提供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证书书证,如果无法提供上述征明的,还可以提供征地协议、告知材料、确认材料、村委会证明等。
     (2)证明承包土地发生土地征收或违法占用的法律事实的证据
    (一)征收土地批复文件。
    (二)征收土地公告。
    (三)安置自补偿公告。
    (四)听证通知。
    (五)已经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六)已支付补偿款等费用的凭证。
    (七)现场照片或录象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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