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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条土地征收过程中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信息编号:10994 查看次数:1728
发布时间:2011/7/5 9:01: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5 9:01: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1,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土地征收案件的必经阶段,但土地行政复议与土地征收的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可以提出法律途径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对拟征土地中不履行告知义务、不组织听证、不履行土地现状调查、不履行签字确认等法定义务的、省政府的征收土地批复、不依法公告、违法铲除地上附着物行为、安置补偿协议、《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决定书》、《施工许可证》、土地招牌挂行为、《土地出让合同》、补偿方案违法、不履行补偿义务、拖欠土地补偿费、拖欠安置补助费、拖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确认附着物行为违法、各种行政决定、交出土地通知、未批先占、违法征收、违法批准征收等,只要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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