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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批准、实施征收土地阶段的律师服务(六)信息编号:10983 查看次数:1674 发布时间:2011/7/4 9:23:3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4 9:23: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以上村民集团主张权利;主张安置补助费发放到户的前提必须放弃集体统一安置;主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
(14)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以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的应具备有合法的登记和公章。否则,因各地情况不同有主体不合格的法律风险。 /54/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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