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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批准、实施征收土地阶段的律师服务(五)信息编号:10982 查看次数:1542 发布时间:2011/7/4 9:22: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4 9:22: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补偿登记后即丧失了土地使用权。
(8)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实施批准征地行为的公告主体是市、县政府及其国土主管部门,不履行公告行为属于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履行公告法定职责。 (9)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擅自改变省或国务院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消。 (10)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实施征收土地的政府改变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通过标准裁决程序解决。 (1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非实施征收土地的政府改变补偿标准的属于违法侵权即截留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1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实施征收土地的国土局是支付各项补偿费的义务主体,不可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1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主张土地补偿费的主体应是集体组织或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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