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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批准、实施征收土地阶段的律师服务(四)信息编号:10981 查看次数:1562 发布时间:2011/7/4 9:21: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4 9:21: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律师代理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在批准征收土地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中央政府的批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复议范围,只能对补偿标准提出裁决程序实施法律途径救济,对省级政府的批准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实施法律途径救济。 (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批准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村民有权阻止非法实施征收土地行为。 (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农民的知情、确认、听证、获得社保权,是土地征收批准必须审查的法定范围,如果缺少或没有属于批准无效。 (4)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征收公告发布日期必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布。 (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如果对批准行为无意见只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提出补偿标准协调申请,否则过期无救济途径。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行为。不要聚众上访或冲击政府机关,如不听提示或劝阻,律师应解除委托关系。 (6)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依据签字确认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土地承包合同在补偿登记期满前到公告指定的地址进行补偿登记,不依法公告的可以拒绝补偿登记。如不依法进行补偿登记,对维护补偿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如不听提示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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