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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


信息编号:10967 查看次数:1514
发布时间:2011/7/1 9:20:5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 9:20: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履行“公约”和“协议”规定的义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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