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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信息编号:10964 查看次数:1347 发布时间:2011/7/1 9:00: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 9:00: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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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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