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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拟征土地阶段的律师服务信息编号:10958 查看次数:1608 发布时间:2011/6/30 16:04: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6/30 16:04: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拟征土地阶段时点界点
1,拟征土地阶段是指自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通告时起至土地征收批复公告之日时止。 2,拟征土地的前提条件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必须获得批准立项;城镇建设用地还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3,新概念界定 (1)报批前告知程序是指国务院28号决定第(十四)项规定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听证程序国务院28号决定第(十四)项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3)新增报批必备材料国务院28号决定第(十四)项规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保障听证权及听证内容记录,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材料作为必备材料。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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