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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


信息编号:10941 查看次数:1178
发布时间:2011/6/30 9:37: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6/30 9:37: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商标法解释: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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