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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了解征收土地补偿项目(二)信息编号:10937 查看次数:1791 发布时间:2011/6/29 9:42: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9 9:42: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或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四、社保资金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2006.8.31规定:“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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