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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交,只取其长,不计其短。信息编号:10930 查看次数:1729 发布时间:2011/6/29 9:01: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9 9:01: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闻 手机: |
详细描述: |
1、与朋友交,只取其长,不计其短。
--(唐)王其望 2、交朋必择胜己者,讲贯切磋,益也。 --(宋)何坦 3、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友。 --(宋)欧阳修 4、傲慢亵狎,导人为恶者,损友也。 --(宋)朱熹 5、道义相砥,过失相规,畏友也;缓急可共,死生可托,密友也;甘言如始,游戏征逐,昵友也;和则相攘,患则相倾,贼友也。 --(明)苏溶 6、搏弈之交不终日,饱食之交不终月;势力之交不终年,惟道义之交可以终身。 --(清)金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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