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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熟知的被征土地农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二)


信息编号:10929 查看次数:1615
发布时间:2011/6/28 9:20:57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8 9:20: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
    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恢复耕种权)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16、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保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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