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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熟知的被征土地农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信息编号:10928 查看次数:1659 发布时间:2011/6/28 9:20: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8 9:20: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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