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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信息编号:10922 查看次数:2001 发布时间:2011/6/28 9:13: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8 9:13: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二)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三)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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