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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信息编号:10912 查看次数:1535
发布时间:2011/6/24 9:14: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4 9:14: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本条是对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一、三维标志商标也称立体商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表明,立体商标已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范围。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开始受理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瓶就是一种典型的立体商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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