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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


信息编号:10910 查看次数:1598
发布时间:2011/6/27 11:14: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7 11:14: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三、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精心设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性。在实践中,确有一些原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产生了显著性,如“两面针”牙膏、“三七”跌打丸等。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商标,国际通行作法是给予注册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这一规定表明,对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践,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条规定不仅明确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同时也弥补了过去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而不能得到注册保护的缺憾,对加强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创名牌,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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